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89631號公告修正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受理其認購(售)權證之申請一個月:
    1. 一、有第十三條第二項情事者。
    2. 二、有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情事,其情節重大者。
    3. 三、經本中心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通知注意改善後,一年內因同一事由再違反,且違規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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