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89631號公告修正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連結標的有下列任一情事者,應即向本中心申報:
-
一、所表彰之外國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買賣者。
-
二、所表彰之外國指數經編製機構停止編製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