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89631號公告修正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認購(售)權證自初次上櫃二個月(不含)起至到期日前二個月(不含)止,除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外,如無流通在外發行單位且最新履約價格或點數達到價內或價外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證券商得申請其提前終止櫃檯買賣,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三營業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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