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89631號公告修正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為外國機構者,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每年應於接獲信用評等公司評定信用評級後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辦理書面申報。期間內信評評級有變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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