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89631號公告修正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1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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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或風險管理機構屬外國機構或屬本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得採集團控股公司之信用評級,並由控股公司提供無條件且不可撤銷之保證。控股公司之信用評級準用發行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信用評等之等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