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1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登錄
    1. 一、大陸機構投資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
      1. (一)投資策略委請外部經理人操作。
      2. (二)內部投資作業使用不同交易平台。如:
        1. 1.不同分支機構須以不同帳戶區分。
        2. 2.內部不同交易單位或交易員操作管理帳戶之需求。
        3. 3.自營與客戶部位須以不同帳戶區分之需求。
        4. 4.不同保單須以不同帳戶區分。
      3. (三)指派不同外部帳戶管理者(如國際證券商或全球保管銀行)操作管理帳戶之需求。
      4.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2. 二、由大陸機構投資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填具完成之「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申請登記表」(如表6-1),將大陸機構投資人親簽之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指示信,連同「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申請登記表」傳真至證交所確認,大陸機構投資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始得憑列印之「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完成登記證明」(如表6-2),及大陸機構投資人親簽之申請開戶函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
    3. 三、前項申請開戶函件,應敘明申請開戶理由,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1. (一)因投資策略委請外部經理人操作者:
        1. 1.投資管理合約影本;或
        2. 2.外部經理人出具確認與該大陸機構投資人委託管理操作關係之信函。
      2. (二)因內部投資作業使用不同交易平台者:
        大陸機構投資人之內部投資作業說明及無虛偽不實之聲明書。
      3. (三)因指派不同外部帳戶管理者:
        1. 1.管理合約影本;或
        2. 2.外部帳戶管理人出具確認與該大陸機構投資人委託管理關係之信函。
    4. 四、證券經紀商應依完成登錄之中文名稱附加於大陸機構投資人名稱後辦理開戶,以明確區分同一投資人之各個不同帳戶之權責,以利管理。
    5. 五、更名
      由大陸機構投資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填具完成之「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更名申請登記表」(如表6-3)。將大陸機構投資人親簽之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更名指示信,連同「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更名申請登記表」傳真至證交所確認,大陸機構投資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始得憑列印之「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更名完成登記證明」(如表6-4),及大陸機構投資人親簽之更名申請函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更名。
    6. 六、註銷
      由大陸機構投資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填具完成之「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註銷申請登記表」(如表6-5)。將大陸機構投資人親簽之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註銷指示信,連同「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註銷申請登記表」傳真至證交所確認,大陸機構投資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始得憑列印之「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註銷完成登記證明」(如表6-6),及大陸機構U投資人親簽之註銷申請函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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