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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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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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價幣別以銀行可受理之幣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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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結標的不得為信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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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品期限超過二年者,結構型商品到期結算金額或依合約條件提前到期結算金額應達原計價幣別本金(或其等值)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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