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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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客戶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至少應含本注意事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六條。但對同一客戶於同日交易同類型之結構型商品時,得免重覆宣讀或說明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內容。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