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公務機關查詢、解繳及變賣扣押財產收費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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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作業費之收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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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收費者,由會員通知公務機關查詢費用明細,請該公務機關或其指定付費之人將費用匯入會員指定帳戶,或開立支票寄交會員。會員收到查詢費用後應製發收費證明,連同備妥之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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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前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收費者,由會員於陳報扣押情形時,通知公務機關解繳費用明細,並請該公務機關於核發解繳命令前,自行或命其指定付費之人完成繳費。會員收到解繳費用後應製發收費證明,於陳報解繳情形時提供予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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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前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收費者,由會員逕自變賣客戶扣押有價證券等財產所得價值中收取,並將收費明細寄交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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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亦得與公務機關協議以月計結或其他計算給付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