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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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為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者,證券商應於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依集中保管結算所之規定,按客戶別編製名冊送交集中保管結算所。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