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客戶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為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者,證券商應於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依集中保管結算所之規定,按客戶別編製名冊送交集中保管結算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