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證券商應終止其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
    1. 一、證券商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分後,仍有不足者,應通知客戶限期清償,客戶未結清即為違規,證券商並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行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
    2. 二、與證券商簽訂之其他契約有違約或違規之情事者。
  2. 客戶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時,除依該項之規定辦理外,證券商得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所定融通利率百分之十收取融通違約金。
  3. 客戶因第一項違規情事經證券商終止其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於各項違約或違規契約債務結清後,證券商始得重新受理簽訂融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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