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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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所產生之孳息歸屬於該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所有人所有,由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直接撥入所有人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但依第六條第三項辦理質權設定者,由證券商及擔保品所有人自行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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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擔保品及補繳有價證券者,遇有付息時,得由證券商透過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代為領取並應於付息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依雙方約定扣除代扣繳稅款後之款項撥還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