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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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更換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時,客戶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應於證券商通知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補繳之擔保品更換,補繳之擔保品為第三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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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提供之補繳擔保品非客戶本人所有者,應負責取得所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