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證券商得於除權息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起,除現金增資者外,以各當日收盤價格或淨值扣除權息值計算擔保維持率,並準用前條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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