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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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客戶當面簽收方式為之,或經客戶同意,約定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通知,其方式應載明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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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客戶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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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之簽名式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