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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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法人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證券商,或經約定,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通知,其方式應載明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