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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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依客戶別分別設帳,並逐筆登載相關交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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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項借貸事項,包括融通目的、融通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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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通擔保品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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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擔保品之追繳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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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依前項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客戶,但當月無交易紀錄且未經客戶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