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所取得之擔保品,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者,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1.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2.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2. 前項擔保品若為第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證券商名義申購之基金或以客戶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證券商不得再行運用作為擔保或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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