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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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不得受理以下列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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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質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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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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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依信託相關法令信託或受託之信託資產或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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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者,證券商不得予以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