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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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請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相關書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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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證券營業項目之變更登記,始得辦理;另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具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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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應停止辦理本項業務,俟連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恢復;其已獲准辦理而尚未辦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