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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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訂定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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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瞭解客戶評估作業及徵信程序、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作業手續、權責劃分、融通額度控管、帳戶管理、借貸對象、融通條件及相關風險管理機制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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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其對象由證券商自行依內部控制制度決定之,並依前項辦理徵信;至雙方約定之事由,由證券商自行依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設定融通之適用條件,並應載明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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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依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與客戶約定有關事由,並載明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