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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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之全權委託交易資產及以該資產取得標的之一部或全部,如遭法院命令查封、扣押或強制執行時,保管機構或受任人於知悉時,應即通知對方,並通知委任人。除有可歸責於受任人之情形外,委任人應自行履行相關義務。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