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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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產,不得違反其與委任人簽訂之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委任人發現受任人違反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時,得通知本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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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發現受任人違反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時,應即通知本公會及委任人。本公會接獲上開通知經查明屬實後,除依規定積極處理外,必要時應作成書面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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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通知,於共同委任之任一委任人均得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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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就受任人第一項違約情事,除得依約終止契約外,並得向受任人請求損害賠償。但共同委任之各別委任人僅得就其全權委託交易資產占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全權委託交易資產之比例範圍內,向受任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