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保管機構代理委任人與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簽訂之相關契約中,應載明有關越權交易之結算交割及違約責任悉由受任人負責而與委任人無涉之意旨。
-
受任人應於前項契約簽訂之同時,於該契約或受任人另行向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出具之書面載明承諾依前項規定負責之意旨。
-
前二項規定,於委任人自行保管委託交易資產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