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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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就越權交易部分未依本辦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致保管機構未能完成交割、保證金追繳或結算交割者,因此所生責任悉由受任人依相關契約向受託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負責。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