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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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及其負責人、業務員與其他從業人員,獲悉足以影響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價格未公開之重大消息者,應即以書面報告交由專責人員列管保密;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告知第三人,且不得為全權委託交易帳戶、自己帳戶或促使他人從事相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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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悉資訊之人員無法確定是否為前項所稱之重大消息時,應就獲悉之資訊先以機密方式作成書面報告,交由專責人員認定,經認定屬重大消息者,依前項規定辦理;非屬重大消息者,以非機密方式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