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時,應於契約訂明客戶如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者,應遵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等相關股權異動之法律規定。
  2. 受任人知悉委任人為內部人者,就其受託該內部人全權委託交易帳戶資產之運用,應注意配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3. 第一項內部人之規定,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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