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受任人為執行前條規定,應訂定查核及管理程序,指派專責人員負責辦理,並依下列原則管理其參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決策或相關業務之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帳戶內期貨交易部位、上市、上櫃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情形:
-
一、每月查核該等人員所申報本人及配偶帳戶內上市、上櫃股票、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及期貨交易部位之交易情形,必要時得請受查核人提供交易相關資料。
-
二、應與該等人員約定,於查核發現已完成或進行中之交易有違反相關法令時,得為必要處置。
-
-
前項專責人員及其配偶帳戶內上市、上櫃股票、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及期貨交易部位及期貨交易部位之交易情形,應另指定其他人員予以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