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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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為維護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決策獨立性及其業務機密性,避免不同部門或不同職務人員之間不當傳遞業務機密,或為防止其與股東或關係企業之間相互傳遞業務機密,應依下列原則建立業務區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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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設置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並不得將委任人全權委託交易資產運用情形之業務機密傳遞予非相關業務人員、股東或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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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任人之股東或關係企業因業務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現貨投資,其決策及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之人員與相關資訊,應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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