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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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檢討,應由受任人每月至少檢討一次,其檢討範圍包括交易決策過程、內容及績效,並由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作成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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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對於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完成之檢討報告,應由主管人員就其內容有無違反法令規定及其合理性予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