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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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接受委任人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查詢其全權委託交易帳戶之交易或投資情形、期貨交易未沖銷部位、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庫存數量及金額、全權委託資產餘額及其他有關事項時,應先確認委任人身分無誤後,始得告知或提供委任人查詢資料,並應作成委任人查詢紀錄,以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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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委任之任一委任人得單獨行使前項權利,受任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