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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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因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產從事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而由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處退還之手續費,應作為委任人交易成本之減項,除委任人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聲明自行與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議定手續費率者外,受任人應本於公平忠實原則,為委任人與受託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議定手續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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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應於委任人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相關報表中,以個別會計科目揭示委任人全權委託交易帳戶內接受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退還之手續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