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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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從事證券信用交易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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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分別不得超過其全權委託帳戶淨資產價值20%,且前開融券餘額應與借券賣出合併計算,其合併計算後之餘額亦不得超過全權委託帳戶淨資產價值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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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有價證券總市值,不得超過全權委託帳戶淨資產價值之40%,前揭信用交易餘額應予併入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