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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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交易執行,由業務員依據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開立之決定書所記載內容執行交易,並就執行結果依委任人別於當日作成執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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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交易或投資標的種類、數量、價格、時間及下單方式,並說明其與決定差異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