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決定,應由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依據前條分析報告及考量委任人各項委任條件後,客觀公正地依委任人別作成決定書,再通知業務員執行交易等事項。
  2. 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通知業務員執行交易時,應交付決定書,不得僅以口頭方式為之。
  3. 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自行執行交易時,仍應以決定書為執行交易之依據。
  4. 決定書應載明決定交易或投資之標的種類、數量、價格、時機及下單方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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