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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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新開立、變更、撤銷、解除及終止之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統計資料函報本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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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報內容,應依全權委託交易帳戶別單獨列示,並包括委任人姓名或名稱、全權委託交易資產、委任期間、保管機構、約定之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及其他統計資料。上開委任人姓名或名稱,得以代號表示,但應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予以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