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最初接受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之資產最低限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2. 委任人與受任人終止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後,再委任同一受任人者,仍應適用前項規定。
  3. 共同委任之各別委任人之全權委託交易資產金額,應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保管機構委任契約中載明。
  4. 委任人以合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有價證券為委託者,其價值之評定,應明定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並準用本公會所訂「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5. 計算委託交易資產之淨值,準用前項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