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受任人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外幣保證金交易,限透過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之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為之,並應以委任人名義開設外幣保證金交易帳戶。
-
前項所稱交易帳戶,係指委任人於指定銀行所開立,專供全權委託外幣保證金交易收付、結算之存款帳戶;交易帳戶之開立,應以委任人與指定銀行簽訂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書為之,同一交易帳戶不得同時作為不同委任操作契約或其他交易收付結算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