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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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係指受任人接受委任人以個別委任或共同委任之方式進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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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為推展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得從事該業務之推廣與招攬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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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推廣與招攬活動,包括與潛在客戶或已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委任人當面洽談;或以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聯繫或以文字、圖畫或其他書面方式聯繫等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等方式推廣或招攬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行為,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