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且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調整該契約之條件,並應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之內容:
    1. 一、分配收益。
    2. 二、合併後為消滅基金。
    3. 三、其他致使受益人所持受益憑證名稱、種類或數量變更,或受分配其他利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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