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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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且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調整該契約之條件,並應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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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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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併後為消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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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致使受益人所持受益憑證名稱、種類或數量變更,或受分配其他利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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