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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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欲參加履約者,應於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日提出聲明。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之價內部位符合本公司公告之範圍者,除買方事先聲明放棄履約外,視同參加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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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於本公司規定作業時間內提出參加或放棄履約之聲明。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2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