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1452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之1、第12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至第26條、第41條、第47條至第49條、第52條、第53條及第55條;增訂第1條之2、第20條之1、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一節節名、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5、第二節節名、第51條之1及第53條之1;刪除第2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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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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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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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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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