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1452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之1、第12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至第26條、第41條、第47條至第49條、第52條、第53條及第55條;增訂第1條之2、第20條之1、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一節節名、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5、第二節節名、第51條之1及第53條之1;刪除第2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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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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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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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個人資料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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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設立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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