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76714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及第16條附件一、第17條附件二、附表二,自1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837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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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所送之申請書件未齊備者,本中心應敘明其缺漏情形,並限期請其補正有關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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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補正書件者,承辦人員應依本準則所定受理程序重新辦理;發行人逾期未補正者,承辦人員應即擬具不同意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之明確意見,經內部簽奉核可後退回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