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76714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及第16條附件一、第17條附件二、附表二,自1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837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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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初次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輸入及上傳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附件一或附件一之一)所列申請資料及附件,向本中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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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產業類別之劃分,準用本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