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76714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及第16條附件一、第17條附件二、附表二,自1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837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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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之申請(報)櫃檯買賣、停止買賣、終止買賣及發行人於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期間內應遵守之義務,除主管機關之法令另有規定或外國發行人因註冊地國(包括若屬投資控股公司型態者,其被控股公司之註冊地國)法令另有限制者外,悉依本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