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767141號公告修正第8條條文及第16條附件一、第17條附件二、附表二,自1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837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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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其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登錄買賣者(以下簡稱興櫃股票),應依本準則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