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7409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126號函) |
所有條文
-
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依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七條限制或停止買賣之處置,應經本中心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依第九十七條終止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處置,應經本中心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