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7409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12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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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全部或部分,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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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九十五條規定處以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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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第九十五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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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本中心依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所為買賣數量之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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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第八十七條之一、第八十八條所定之給付結算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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