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74091號公告修正第12條、第12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12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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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使用本中心之資訊系統執行買賣,應逐筆將證券商代號、自行買賣申報編號、自營商帳號、有價證券代號、價格(限價或巿價)、數量、買賣別及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等資料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後,列印買賣回報單,俟撮合成交後,即經由參加買賣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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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之買賣申報編號,應依申報先後依序編定之。